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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遠縣高過河景區漂流及古城景區游船經營權項目
2025-11-25
項目名稱:鎮遠縣高過河景區漂流及古城景區游船經營權項目
項目編號:QYZC-2025-013
掛牌價格: 15.1938億元
掛牌時間:2025-11-25 至 2025-12-01
| 項目名稱:鎮遠縣高過河景區漂流及古城景區游船經營權項目 | ||||||
| 項目編號:QYZC-2025-013 | 信息披露期限:5個工作日 | |||||
| 標的情況簡介:該項目為鎮遠縣高過河景區漂流及古城景區游船經營權項目,經營期限為20年。 |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經營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如:物業管理費、衛生費、水電費等)。 2.受讓方不得對標的進行轉讓、轉借。 3.受讓方按照經營協議經營本項目,在經營期滿或者經營權終止后,無償移交轉讓方。 4.受讓方通過依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并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 5.受讓方對應當更新和維修的設備設施,應當立即更換和維修,不予更換和維修的,承擔違約責任。 6.受讓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終止經營權的,按照經營協議的退出條件,應當提前半年向經營權授權主體提出申請,經營權授權主體可以組織專家對企業運行經營情況、設備、管理等進行評估,在滿足交接條件后,經經營權授權主體批準,終止其經營權;未經經營權授權主體批準的,承擔違約責任。 7.受讓方在經營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a轉借、出租、涂改、偽造經營許可證;b轉讓、出租經營權或者以承包經營、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經營權;c擅自將所經營的配套服務設施進行處置或者抵押;d未經授權或者超越經營協議約定范圍,從事經營;e擅自調整配套服務設施價格或者收費標準;f擅自停業、歇業;g不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從事經營活動;h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或者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義務,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i其他違法或者違反經營協議的經營活動。 8.受讓方被實施臨時接管或者經營權提前終止后,原受讓方應當在經營權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和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經營權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在指定的單位完成接管前,受讓方應當按照經營權授權主體的要求履行職責,維持正常的經營業務。 9.受讓方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配套設施服務規定,服從衛生、價格等部門的管理。 11.受讓方須在經營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業務。 12.受讓方須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若在經營期間存在新增設施設備的情況,在經營期滿或者經營權終止后,無償移交轉讓方。 13.自經營協議規定的資產交割日起,受讓方即成為該經營權項目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相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14.本次經營權項目資產不附帶任何債務,原有因投資建設項目資產形成的債務由業主方承擔。 15.受讓方在經營期內,有權無償使用轉讓方或原有經營單位提供的與項目運營相關的配套設施,包括漂流項目類有高過河游客中心售票、裝備發放、公廁、候車廳,游船項目類有目前的存量船只,上下船碼頭,受讓方在使用期間所有維修、更換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16.意向受讓方在報名前,需前往項目現場進行實地踏勘,充分了解標的的現狀等相關事宜,并簽署《現場踏勘表》(需轉讓方蓋章確認)。意向受讓方一經報名參與視為已經現場查看與了解標的物相關信息,并接受本次轉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一切情況。踏勘期間產生的費用或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均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意向受讓方憑已簽訂的《現場踏勘確認書》辦理報名事宜。 | |||||
| 對受讓方資質的要求 | 受讓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 |||
| 資格條件 | 無 | / |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定和要求 | 環境衛生 | 受讓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 |||
| 安全生產 | 受讓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境衛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
| 用途限制 | / | / | ||||
| 對受讓方式的要求 | 經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經營期為20年,自授權方將標的移交受讓方之日起計算。 | |||
| 掛牌價 | 15.1938億元 | / |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先交后使用),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 ||||
| 履約保證金 | 5000萬元 | 受讓方須在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繳納500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如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違約情況,授權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還已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1)受讓方在經營期內私自轉讓、轉借(標的所包含的全部資產未經授權方同意不得私自轉讓、轉借); (2)受讓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的支付費用,逾期超過30日; (3)受讓方在經營期間造成安全事故,對授權方造成負面影響或經濟損失; (4)非授權方原因受讓方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的。 2.如不存在違約情況,在經營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履約違約金全額退還受讓方,履約保證金不計息。 | ||||
| 交易保證金 | 100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受讓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授權方審核并確認其經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受讓方。 | 報名資料:1、提供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是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代表授權書;授權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3、意向受讓方申請書;4、交易保證金須知;5、交易服務費收費須知;6、現場踏勘表。(上述所有資料均需加蓋公章或手印) | ||||
| 受讓方在收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發出的交易結果通知書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未按時支付交易服務費的,交易所將從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相應交易服務費。 | ||||||
| 確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本授權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信息發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授權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讓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登記,并查閱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布公告,不自行與受讓方接觸或協商標的經營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經營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附注: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行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經營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授權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經營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 項目聯系人:胡經理 聯系電話:1518698177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