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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持有的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等3戶不良資產包轉讓項目
2025-12-08
項目名稱: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持有的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等3戶不良資產包轉讓項目
項目編號:QYJR-2025-162
掛牌價格: 509.26 萬元
掛牌時間:2025-12-08 至 2025-12-12
| 標的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持有的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等3戶不良資產包轉讓項目 | |||||||
| 標的類別 | 不良資產 | 掛牌底價 | 509.26 萬元 |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5年 12 月 8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5年 12 月 12 日 | |||||
| 掛牌公告期 | 5 工作日 | 發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 | |||||
| 一、轉讓方簡況 |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 ||||||
| 注冊地(住所) | 廣西南寧市古城路39號香江花園4號樓 | |||||||
| 負責人 | 李鳴鏑 | |||||||
| 注冊資本 | /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000718875092L |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 |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同意以 509.26 萬元為底價,公開掛牌轉讓 | |||||||
| 二、債權簡況 |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1、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 2、遵義新茂貿易有限公司 3、遵義坤達貿易有限公司 | ||||||
| 債權本金余額 | 1、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2,000,000.00元; 2、遵義新茂貿易有限公司13,654,100.00元; 3、遵義坤達貿易有限公司501,582.24元; 以上本金合計16,155,682.24元。 | |||||||
| 累計欠息 | 1、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7,758,975.00元; 2、遵義新茂貿易有限公司25,026,700.18元; 3、遵義坤達貿易有限公司3,154,637.52元; 以上欠息合計35,940,312.70元。 | |||||||
| 本息合計 | 3戶不良債權資產包本息合計52,095,994.94元; |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2025年10月20日 |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州仁智恒達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 ||||||
| 核準(備案)機構 | /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
| 評估基準日 | 2025年10月20日 |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本次擬處置的3戶不良債權系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自原債權人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而來。具體而言: 1、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系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南路支行(曾用名:遵義市紅花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華南路信用社)與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簽訂的編號為紅農信中華南路(2012)年流貸字第88號的《流動資金額度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萬元)所形成的損失類不良債權。 2、遵義新茂貿易有限公司:系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曾用名“遵義市紅花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華南路信用社”,下稱“中華南路支行”)與新茂貿易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簽訂編號為紅農信中華南路社(2014)年綜授信字026號《綜合授信合同》、于2014年7月30日簽訂的編號為紅農信中華南路社(2014)年綜授信字026補號《綜合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損失類不良債權。 3、遵義坤達貿易有限公司:系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征支行(曾用名:遵義市紅花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征信用社)與遵義坤達貿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簽訂的編號為紅農信長征社(2014)年流貸字048-1號的《流動資金額度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269000元)所形成的損失類不良債權。 二、擔保情況: 1、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抵押:①遵義市紅花崗區中華北路中房木材廠代建房2-1幢3層2號住房;②遵義市紅花崗區中華北路中房木材廠代建房3幢2層2號住房;③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政府住宅一區B8幢8層4號;④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281號7棟3-2-4號。 2、遵義新茂貿易有限公司:(1)300萬元本金:保證人:朱彥、俞志明 抵押:①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金福山莊1層B103號住宅;②遵義市匯川區高九路政府一區B15棟2-1號住宅;③遵義市匯川區高九路政府一區B棟2-3號住宅;④遵義市紅花崗區解放路行署還房1棟1-2-2號住宅。⑤遵義市紅花崗區延安路建材市場6號樓1-2-1號住宅。⑥遵義市紅花崗區建工路30號1幢1-5-9號住宅;⑦遵義市紅花崗區南門關黑石堡鑫升花園君臨居2-6-3號住宅;⑧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安居中心花園6幢1-A1號住宅。⑨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72號2幢2單元501號住宅;⑩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72號附502號住宅;(2)1065.41萬元本金:保證人:朱彥、俞志明;抵押:遵義市匯川區深圳路管委會集資樓A、B棟31處門面; 3、遵義坤達貿易有限公司:保證人:許文棋、邱小娟、梁紅遠。 三、訴訟執行情況: 1.遵義沁源徠貿易有限公司:本案經一審、二審后,紅花崗農商行申請再審,省高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黔民申11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1、指令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2024年9月26日由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23)黔03民再92號民事判決書,即為本案最近生效法律文書,有關債權金額及擔保責任均由該判決進行確定,已取得相應的勝訴判決。 2.遵義新茂貿易有限公司: (1)訴訟情況:貸款及承兌1080萬的訴訟情況:案件歷經駁回起訴,遵義中院裁定指定紅花崗區法院審理,遵義中院二審,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于2024年取得生效法律文書:(2024)黔03民再第57號民事判決書、(2024)黔03民再第36號民事判決書,支持我方全部訴請。 貸款300萬的訴訟情況:案件歷經駁回起訴,遵義中院裁定指定紅花崗區法院審理,遵義中院二審,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于2024年9月取得生效法律文書:(2024)黔03民再第57號民事判決書,支持我方全部訴請。 (2)執行情況:2025年,我方申請執行本案,案號為(2025)黔0302執7686號、(2025)黔0302執恢986號。各債務人向貴州省檢察院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于2025年6月被駁回。其中,陳文亞位于遵義市開發區上海路72號2幢2單元501室(56.33㎡)(遵房權證遵義市字第00022764號)、位于匯川區上海路72號2幢2單元附502號(56.33㎡)已被拆遷安置,抵押人選擇安置還房,目前還房尚未開發。陳楊、劉云位于紅花崗區建工路30號1幢1-5-9(78.67㎡)(遵房權證監字第201205159號)已被拆遷。 3.遵義坤達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遵義紅花崗農商行向匯川區法院提起訴訟,匯川區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黔0303民初3124號民事判決,2017年11月20日,梁紅遠、梁鳳遠、楊忠強、梁菊遠、陶建江不服一審判決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遵義中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黔03民終73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梁紅遠、梁鳳遠、楊忠強、梁菊遠、陶建江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貴州省高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黔民申18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再審申請。2019年6月26日,因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作出(2018)黔0303執857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系; (二)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資產轉讓協議》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貴州陽光產權將暫扣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 |||||||
| 2.債權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 3.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 4.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議》。 |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后,在 5 個工作日支付交易價款。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1)國家公務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該項資產處置工作相關中介機構所屬人員,及上述人員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2)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親屬,及上述自然人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3)債務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屬公司,擔保企業及其控股下屬公司,債務企業的其他關聯企業,及上述主體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4)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債務人管理人員,及上述主體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5)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的直系親屬;(6)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宜受讓的主體。 | ||||||||
| 是否允許聯合體受讓 | 否 |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 300,000.00元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標的項目。 2.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本所和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3.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存在《信息披露確認表》約定的沒收保證金情形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進行協商。 4.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待《資產轉讓協議》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轉換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另行交納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若受讓申請方已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作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轉到轉讓方指定的賬戶。 5.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按時參加本項目公開競價程序或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要求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的; (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發生放棄受讓、未按照要求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等成交確認文件、未按《資產轉讓協議》要求繳納轉讓價款等違約情形; (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6.出現上述情形的,如該保證金繳納至本所指定賬戶的,本所在收到轉讓方出具的《保證金沒收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如該保證金繳納至轉讓方賬戶的,轉讓方向本所出具《保證金沒收告知書》后轉讓方依約直接沒收將保證金。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7.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 四、掛牌信息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次。 |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 )B.補登公告3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則確定其為受讓人。 |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1.競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掛牌底價。 | |||||||
| 2.加價幅度為 0.50萬元或 0.50 萬元的整數倍。 | ||||||||
| 3.各競價人即通過自備終端開始連續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600秒內完成。 |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 五、轉讓方承諾 |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 1.本次不良債權資產包轉讓的相關資料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條件;; |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在委托服務期限內,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4)不得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資金,拆分銷售。 | ||||||||
| 項目聯系人:彭經理 聯系電話: 17685029282 | ||||||||
| 項目聯系人:張經理、趙經理 聯系電話: 15519196777、15085914974 | ||||||||
6.資產轉讓協議(適用于境內投資者) (標準文本)(1).doc
